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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5.06 06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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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政字第 0970037113 號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(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)
非現行
第 2 條
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,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之家長或家屬。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,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 事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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